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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的合法性和组织结构 国际长城之友协会于2001年4月1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社团条例第5A(1)款注册成立。 协会是一个会员制组织。 协会与北京市文物局(简称"文物局")之间于2002年7月16日签署了一份谅解备忘录。 协会和市文物局从根本上达成共识:长城周边自然环境是长城原始风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不仅是墙体建筑本身,包括它所处的环境均应被纳入文化景观的概念下予以统一保护. 为此,协会和文物局一致认为,要对长城行使有效的保护措施,在保护方式的多样性,经常性以及投入比例方面加大力度,建立一个常设机构势在必行. 为了便于在北京开展长城保护工作,市文物局将支持协会在北京设立办公室,作为协会在北京的决策,管理,后勤,研究和培训机构,同时,也作为由协会或其他基金资助的中外文物保护专家为协会工作的基地.市文物局将积极支持并参与协会的各项长城保护工作. 为了实现其使命,协会将为来自各领域的学者和专家创造,提供必要的设施和工作环境.让他们能够开展内容广泛的工作,其中包括实地考察,监测,记录;制订管理方案;协助贯彻有关法规;协助追究违规者责任;从事学术和实地研究,培训;开展推广和宣传活动,以及从事试验项目等. |